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2019年至2020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至2020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工作意见》业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9日
(承办处室:基础教育一处,联系电话:22083673)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至2020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工作意见
为做好我市2019至2020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到从2021年(即2018年七年级新生)开始实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评价制度,现就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号)的精神,推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确保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须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
所有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需报考普通高中的返穗生、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一)学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院具体组织实施。
2.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封闭式命制并组织实施;考查科目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四科考查题由市统一命制,由学校所在区统一阅卷,其他考查科目题目由各区教育局或学校组织命制,并且严格按照每学年普通中学各项考试时间安排的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命题的原则
1.命题要准确反映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课程理念。
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的正确价值观、必备知识和关键能力,注重考查知识的宽度和广度,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
(三)考试与考查科目及卷面分值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英语听说、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英语和英语听说的卷面分值合计为150分;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道德与法治开卷内容分值为60分;体育与健康考试总分值为60分。体育与健康考试分为体育素质综合评价和统一考试,体育素质综合评价由各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统一考试具体方案由市另行制定。
由各区教育局或学校负责组织的考查科目为八科: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含生物实验操作)、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他考查科目。
(四)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五)学业考试不得使用科学计算器。
三、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当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二)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市执信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六中学、市铁一中学、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华侨中学、市协和中学、市美术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2所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广州外国语学校、市美术中学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市美术中学的其余计划按学校等级的相应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提前批面向全市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5%(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同属一个招生区域,以下同),其余招生计划则面向本区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三)除提前批统一安排外,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原则上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及以下学校划分;其他区属的面向本区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当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五)经区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学生(详见附件1)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非政策性照顾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至2020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
(六)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执行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包括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即“指标到校”政策)。2019年和2020年,指标分配的比例为50%,今后视实施情况和上级文件规定再作调整。其中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面向全市分配,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面向本区分配。2019年至2020年“指标到校”实施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七)经批准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包括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试行自主招生,招收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自主招生比例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成立教育集团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在规定的自主招生计划比例内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用于自主招收集团内初中学校学生;市属学校面向全市自主招生,区属学校面向本区自主招生。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方案由学校自行制定,其中,市属学校将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区属学校将方案报区教育局、市招考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被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其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各个环节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自主招生名单应向社会公示,确认无异议后由学校报市招考办录取。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在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范围内安排,招生方案由市另行制定。
(八)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各学校按市、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并报市、区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九)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在补录阶段可面向当年未被录取的本市学生开展补录工作,具体范围由补录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其中,原未到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且不能再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
(十)普通高中特色课程班不再纳入提前批前独立招生。
(十一)高中阶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两种方式完成:第一种: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第二种: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和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高等职业院校的中高职贯通的招生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筹组织管理,实行单考单招。
(十二)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75号)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十三)往届生、外地返穗生在户籍所在区参加学业考试报名、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等工作。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往届生,报考范围与政策性照顾应届生相同。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优先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优先录取:
(一)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作战部队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二)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学年考试当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公安英模(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少数民族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三)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区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四)复员退伍军人,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2)。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区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做好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3.区教育局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要注意不得干涉毕业生自主填报升学志愿的权利(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对学校校长及具体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或建议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质量和水平
1.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区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要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局制订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4.各区教育局应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特长生、加分录取和优先录取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5.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区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及时严肃查处。
6.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市和区教育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教育厅,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高校,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1
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 考生类型 | 说明 |
---|---|---|
优抚群体类 | 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8〕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证明材料可通过相关单位提供的官方数据核验,或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具体核验办法由市招考办另行发文明确。其他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学生对象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招考办另行补充发文。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
特殊行业类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适龄子女 | ||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
人才类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
“优粤卡”持有人随迁子女 | ||
人才绿卡持有人随迁子女 | ||
境外群体类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
台胞子女 |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附件2
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或
优先录取考生分类一览表
照顾级别 | 考生类型 | 说明 |
---|---|---|
加 20分 | 军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 |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8〕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证明材料可通过相关单位提供的官方数据核验,或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具体核验办法由市招考办另行发文明确。 2.享受上述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数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且每个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最高加分一项(含体育、艺术特长生)。 3.因上级政策等情况需调整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招考办另行补充发文。 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3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的精神,此处的“农业户口”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前为“农业户口”。 |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作战部队军人子女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仅限报考广东华侨中学 | ||
加 10分 | 残疾军人 | |
公安英模(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 |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学业考试当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 | ||
少数民族学生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
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 | ||
加 5分 |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报考户籍所在地区所办高中的 |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子女 | |
复员退伍军人 | ||
台胞子女 | ||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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